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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安全和卫生管理条例

药物化学与分子诊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条例

 

一、安全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对所管理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

2、严禁强酸、强碱及有机溶剂倒入水槽。实验产生的各种有机废液要集中收集、存放,由实验室统一处理。

3、高压容器放置位置合理,安放稳固。易燃与助燃高压气瓶要分开放置并要有固定高压气瓶装置。

4、实验仪器设备用电负荷必须与实验室电路匹配。在实验过程中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加温、加压、烘干时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5、实验室内严禁明火、吸烟、做饭和吃饭。

6、报警设施、防火通道和消防器材等专用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同时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7、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和学生要统一穿着实验工作服装。

8、离开实验室时检查水、电、通风、钢瓶、窗户等,处理妥当后,填写安全记录表,锁好门方能离去。

9、 实验室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为他人复制。

10、本室计算机只限于本实验室的人员使用,未经同意不得带外人来使用计算机。计算机上的密码不得泄露。

 

二、卫生

1. 注意室内的通风,平时应经常打开通风橱通风。

2. 应保持实验台的整洁,经常擦去灰尘。

3. 垃圾及废弃的纸箱、试剂瓶等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理,不可长期堆放。

4. 建议在每次实验以后立刻清洗玻璃仪器,以免忘记。

5.经常打扫实验室,及时倾倒垃圾及回收废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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