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药物化学与分子诊断育部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为把“药物化学与分子诊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成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开放实验室,成为药物化学、分子诊断与化学生物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科技开发的重要基地,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在药物化学与分子诊断领域内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为本单位或相关学科所涉及单位共同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确定实验室发展目标,指导规划科研方向,审定年度计划,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及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评价实验室研究成果和管理绩效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倡导学术自由,开展学术交流,恪守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人。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术委员会可设置顾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连任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经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或3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学术委员会通过,可增补人选。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实验室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科研队伍建设规划等。

2)评审实验室科研基金项目,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评定重大学术成果。

3)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4)接受实验室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5)指导、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6)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获得有关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5)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义务。

6)对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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